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是什么? 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送達有沒有效力,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
專業分析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法律依據和處罰種類。
專業分析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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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沒送達,其效力如何,具體規定是什么?
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沒有送達行政相對人的情況下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根據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的法定條件是,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符合法律規定,有行政部門的公章,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了行政相對人。
四、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區別是什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有什么區別?”的解答如下1、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制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2、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3、由此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最大的一個區別就在于,前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后者只是起到一個通知作用,如果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一些有異議,是可以拒簽并向上申請重新處理。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多少日內,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1、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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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式有幾份,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行政處罰決定書幾份是有規定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式兩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應在附案卷的處罰決定書上簽字。如果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制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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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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