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續,由個人或集體投資修建的房屋,其產權性質屬于私人所有,因此無法取得房屋
一、小產權房是一種特殊的房屋,它與合法的房屋不同,但是沒有經過國家或其他政府的批準和監管。小產權房屋是由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二、小產權房是指沒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屬于非法建筑。小產權房產質不佳,容易出現產權糾紛和安全隱患,因此購買
(一)購買小產權房存在法律風險。根據法律規定,小產權房是不合法的,進而隨之簽訂的買賣合同也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并不對買賣雙方的利益加以保護。一旦涉及糾紛,或者一旦國家征地拆遷,小產權房的購買者也是無法得到相應的賠償的。當然,后續的辦理過戶手續,甚至申請抵押貸款都是不可能的。這些法律風險要遠遠大于大產權房的法律風險。
(二)購買小產權房存在保值風險。由于小產權房的不合法性,導致了小產權房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這樣就會使購房者在購房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這顯然會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產生很大影響。
(三)購買小產權房存在交付和質量風險。因為小產權房開發過程中開發資金沒有政府和銀行進行監管,主要依靠開發商自律進行開發建設,一旦開發單位的資金或其它環節出現問題,極有可能變成爛尾工程。再加上開發單位如果是沒有資質,則會對能否按時交付房屋這個環節造成影響,在質量上也存在著很大的風險。
三、小產權房是指以政府名義在農村地區建設的城鎮住房,具有法律上的限制和限制條件,以及缺乏房產證等相關手續
1、集體土地建設的房屋。“小產權房”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在集體土地上開發的房屋,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土地一般歸農村集體所有,如果要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并公開向社會銷售,必須先經國家征收,把集體土地變性,成為國有土地,再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后,才能進行開發建設。
2、沒有“五證”。商品房之所以公開出售,其主要是具備開發的條件,“五證”齊全,即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規劃工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而“小產權房”由于缺乏國有土地使用證,也就談不上規劃許可證等“四證”。
3、價格便宜。“小產權房”好賣,最主要的是其售價相對便宜,甚至比正常商品房便宜一半以上,因為它不含征用土地費、土地出讓金及各種稅費等費用,所以價格低廉。
4、無合法產權。小產權房無法進行房屋產權登記,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城市居民購買“小產權房”,無法在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5、開發違規較多。開發“小產權房”,不像開發商品房那樣嚴格,大多是村或無開發資質的公司自己開發,有的是建設公司開發,也有的是一些單位或個人參與開發,缺乏開發的必備資質和公司營業條件,房屋設計及建筑質量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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