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重大事項法律咨詢制度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機構有哪些,法律如何規定
專業分析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有
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都屬于行政機關,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以及一些公用事業機構等。這類組織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一些行政機關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此種情況下,這部分行政機關可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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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的法律法規,法律怎樣規定
專業分析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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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七條
三、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有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變更公司形式等其他重大事項,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四、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可以規定的事項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可以規定對公民財產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不能規定犯罪與刑法。犯罪與刑法是由法律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制訂與修改。法律依據《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1國家主權的事項;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罰;
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6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9訴訟和仲裁制度;
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引用法規
[1]《立法法》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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