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情節嚴重有哪些情形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情節嚴重能有哪些情形
(一)經驅趕拒不離開的;(二)被驅離后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三)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后,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四)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關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法律斷定有哪些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1.區分合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漁業法實施細則》第19條的規定,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只要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即為合法,不構成本罪。
2.區分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不具備情節嚴重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如未按漁業法規定取得捕撈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捕撈,數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偶爾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等方面的規定進行捕撈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由漁業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兩者的標準。
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故意的形態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不同。非法捕撈水產品故意的是明知非法捕撈的行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仍故意為之;盜竊罪故意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為的秘密竊取的行為。因而說明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盜竊罪是性質不同的犯罪,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屬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而盜竊罪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因而在實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漁塘中,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并將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單位,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除了珍貴水生動物以外的所有水產品資源,具有特定性,盜竊罪的對象則范圍廣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財物。
引用法規
[1《漁業法實施細則》 第19條
三、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定罪刑事責任有哪些
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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