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規定有哪些
一、法院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規定的有兩條1、依法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國務院依法作出的決定是最終裁決定;二
2、是第三十條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是最終裁決。但你說的這種情形歲不再不屬于最終裁定的范圍,但不可以提起復議,其原因是屬于“終局行政行為”,是依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擁有最終行政裁決權的行政行為。即終局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便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對人對這種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仲裁裁決不服起訴管轄法院是哪個,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對于仲裁裁決不服從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因為仲裁和法院的起訴是兩個平行的程序,也就是互相排斥的,如果仲裁機構對一個案件下達了最終的仲裁結果,而當事人不服從的,那么是可以向法院發起撤銷仲裁的申請,但是不能向法院發起起訴。
三、仲裁裁決生效法院起訴的規定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規定
勞動仲裁案件生效之后,可以去法院起訴的,經濟仲裁案件生效之后,不能去法院起訴,仲裁裁決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度,裁決書下達之后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按照裁決書中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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