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如何分配,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這樣分配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原告則應當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和本人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么?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以及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也要舉證加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也應承擔舉證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3、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4、過錯原則。
5、公平原則。
三、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如何分配,有沒有法律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當由主張事實的當事人進行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睹袷略V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四、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民法典》第6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69條
五、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民事訴訟中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包括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
2、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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