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分配
一、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這樣分配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原告則應當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和本人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二、發生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應當怎么分配
具體來說,勞動爭議仲裁訴訟遵循以下舉證規則
首先,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其次,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再次,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或者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最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或者法院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三、一般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怎樣的,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般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都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如果因為客觀原因,比如相關的證據材料涉及個人隱私,在這種情況下沒辦法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對于需要的證據,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四、我國規定環境污染侵權原告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
環境污染侵權原告的舉證責任是被告實施了污染損害行為及自身遭受了污染損害并產生損失等方面;
而被告要辯駁原告的請求,就必須對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等方面進行舉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五、訴訟時效中斷的舉證責任分配如何分配?
訴訟時效中斷的舉證責任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權利人就中斷的事由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